【醒心亭专栏】“亲”“清”政商关系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亲”“清”政商关系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在担任科技局局长10年以及环保局局长3年里,我没有把主要精力和心思花在业务和法规学习上,而是用在了健身娱乐,与企业老总勾肩搭背以及帮妻子推销黑茶和安利产品上。滥用公权力,在项目申报、执法管理中搞利益传送,是我一步步把好端端的政商关系给玷污、破坏了。”原天长市环保局局长钱某在悔过书中写道。
政是政、商是商,两者虽在工作上会产生“交集”,但在“交集”过程中应各行其道,决不允许有“交换”“交易”。近年来,市纪委监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毫不动摇”、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论述,在大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方面,严肃整治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突出狠抓涉企腐败,坚决查处违规干预和插手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民无商不活,国无商不兴。政商关系是市场经济绕不开的一个重要问题,企业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帮助;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也离不开企业快速成长的带动引领。企业和政府之间应该是有底线、有分寸的互动,是各司其职、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用“亲”“清”概括新型政商关系。在去年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给党员干部和企业家之间怎样打交道指明了方向、划出了底线。
近年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责定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助力经济发展。2016年12月初,市纪委发布《滁州市“新型政商关系行为规范”征集活动启事》,通过网上征集、网络投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其中得票最高的,被评选为滁州市“新型政商关系50字行为规范”。其内容是:无事不插手,有事伸援手;难事不撒手,好事不伸手;交往不交换,交集不交易;有权不经商,有钱不贿权;真心做服务,全力促发展。”
明光市纪委制定《明光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正负面清单》,严禁对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划出涉企交往“红线”。全椒县纪委制定《全椒县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民营企业负责人之间应当遵守的原则。
从严监督执纪问责
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政商交往,必须要坚守“清”这个原则底线,没有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营商环境就无从谈起。“从我们查处的案件来看,领导干部的腐败,大都是因为收受企业的贿赂。”
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从严监督执纪问责,坚决防范商品交换原则向党内渗透,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前段时间,有企业实名举报反映文峰路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在某公司2幢厂房建设项目中谋取私利,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对此,市纪委监委在接到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对信访情况的批示后,快速立案深入调查,给予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岗位。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案中,市领导高度重视,强调此事无论大小都是我市优化投资环境的大敌,必须全力整治,及时斩断伸向企业的黑手。
“当官发财两股道,甘蔗不能两头甜”。界限是边界,清白是底线。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市纪委监委将坚决查处四类违纪违法问题:一是坚决查处在政商交往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特别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问题。二是坚决查处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领发审验、审批许可、土地征用、融资贷款、减税降费以及安监、环保等工作中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等问题。三是坚决查处违规干预和插手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纠纷等问题,特别是影响民营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从严处理。四是坚决查处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从民营企业谋取私利等问题,切实警示警醒各级干部守住政商交往底线。
剑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党员干部与企业交往既要“清”也要“亲”,关键要找准定位,增强服务意识。然而,当前个别党员干部面对企业,服务意识淡漠,借口避嫌,对企业摆出“冷面孔”,该办的事不办,该管的事不管,推诿扯皮。
对此,去年4月至9月,市纪委监委针对当前涉企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亲商助廉”专项整治,向涉企服务中的“轻型”腐败行为和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亮剑。聚焦“十类”损害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要求企业购买关联企业产品;要求企业给其亲友安排就业岗位;借用企业车辆;在企业报销吃喝、旅游等费用;向企业推销茶叶、办公、生产和生活用品;接受企业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本人及其特定关系人在企业“挂头衔”“戴帽子”,违规取酬;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涉企服务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正之风。
切实做好“四个严格”
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在去年11月份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时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这种情况下,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总书记重要讲话发表后,“两高一部”发出护航民企的声音。最高检要求对民营企业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最高法要求,严禁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凡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司法部出台了护航民企的“20条”意见,要求严防执法扰企,对于民企一般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为主,防止执法“一刀切”,慎用查封、扣押、冻结。
对此,我市严格执行省纪委文件精神,要求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做到“四个严格”:即严格慎用留置措施,严格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慎用公开曝光措施,严格执行宽严相济政策,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审查调查中,在民营企业配合调查时,特别是在对民营企业负责人采取有关措施中,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充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