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推动落实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制度全覆盖
“市纪委《办法》的制定为基层纪委如何开展向同级党委报告处分决定宣布情况提供了参考和依据,通过定期报告,有利于各级党委及时掌握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宣布情况,更好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滁州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谈道。
近日,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纪委有关“推行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制度”要求,滁州市纪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充分吸收、总结固化前期试行期间的工作经验,制定出台了《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办法(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此项工作将从试行期间的市纪委监委机关拓展至辖区各县(市区)纪委监委、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实现报告主体全覆盖。
稳步推进。鉴于此项工作没有先例可循,为妥善开展此项工作,滁州市纪委自2020年起,先在本委机关试运行一年,试行期间逐步规范报告程序和方式。2020年全年累计向滁州市委报告了17名县处级干部的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做到了应报尽报,通过一年的试行,为出台《办法》积累了经验。
规范程序。为便于基层操作,《办法》进一步对报告时限、范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予以了明确和细化,明确报告按季度进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下一季度首月的上旬前,将上季度的处分决定宣布情况统一汇总,并按程序报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利用纪检监察专报形式向同级党委书面报告。
明确内容。明确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及宣布总体情况、受处分人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受处分人的思想认识和态度等情况。同时规定如出现当事人当场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审等特殊情况,可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
全面覆盖。为体现派出机关对派驻(出)机构的领导关系,按照“三为主一报告”的要求,《办法》将派驻(出)机构也纳入报告主体,要求派驻(出)机构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同时,为体现和强化党委(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办法》明确派驻(出)机构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受处分人所在党委(组)。